农村土地继承法的问题某农村(吉安)有…

农村土地继承法的问题某农村(吉安)有一男子娶了第一个老婆生了2个儿子后,其老婆死了,然后此男子再娶一老婆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这样此男子就有4个儿女。此男子活着的时候大儿子在另外一个城市(新余)供职并安家,小儿子外出当兵多年并转自愿兵,女儿嫁到同一城市的同一农村集体户并分得土地。二儿子还在父亲所在地种地生活。此男子死后,大儿子一直在新余供职并生活,小儿子一直在南昌供职并生活,二儿子一直在原地种地生活,女儿也在其男方种地生活(已经分得土地和耕地及林地)。此男子死后其家庭的耕田和林地除其二儿子家庭应有的由其二儿子继续承包外,其他都收回集体户。但是草地和一栋老房子还没有完全被集体收回(男子死前也没有遗嘱划分其财产)。大概20年后的现在,大儿子和小儿子要回来跟二儿子分草地,并签订了草地承包协议,由第三方鉴定生效后。现在女儿也要回来分草地,并提起上诉交法院并已受理。请问此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只属于以上3个儿子的还是属于3个儿子加1个女儿的?还是属于农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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