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  我父亲和另外两个人在95…

合伙纠纷  我父亲和另外两个人在95年的时候合伙经营了6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在信用站使用临时贷款25000元,期限3个月,我父亲退出后他们继续经营直到破产,99年状告我父亲侵占合伙资金25000元,经法院查实,信用站的会计将这笔临时贷款未入账私吞利息,会计被免职,但两个合伙人诬陷我父亲没借贷款,用合伙资金还款,一审、二审、再审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他们申诉后经过活动,中院出具了漏洞百出的判决书,我父亲申诉到石家庄最高院,主审法官懂会计,一看审计报告就说根本没侵占合伙资金,我是学会计的,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时候都是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辨论,可是中院给出的判决竟然也是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断章取义(我父亲的证词是在承认所借资金用于合伙经营的前提下,用合伙资金还款,而中院的判决书只取了后半部分。说我父亲承认用合伙资金还款,以此出具判决。)现在我父亲的养老金被冻结,并且没留任何的生活费用,省高院的判决已经一年了没有结果,真心求助帮一下忙。感谢!